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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刘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1915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黄济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修峰,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男,汉族,1976年7月7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刘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对被告刘龙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罗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甄燕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