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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蔡兆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蔡兆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789号原告张玉杰,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传英,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中保,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兆科,男,1990年6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诉被告蔡兆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系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违法之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玉杰负担。审判员 王 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秦超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