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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焕君等与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焕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异8号异议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号华宜大厦**层。申请执行人刘焕君。被执行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耀华,总经理。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号华谊大厦**层。本院在执行刘焕君与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本案执行中对异议人的土地进行查封系超标的查封,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解除查封,该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在异议人没有拒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就对异议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故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执行异议。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异议人民间借贷案共计六件,合计金额3000余万元,该查封行为系诉讼保全。后双方当事人对借贷诉讼分别达成和解并出具调解书,现到期申请执行的是(2015)沧执字第482号,(2015)沧执字第484号,其他四件尚未到最后履行期。二件执行案件立案后,我院执行人员于2015年12月3日到达异议人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选择专业评估机构通知书。期间异议人的代理人周晋生多次到庭,并讲与申请方沟通履行。但至今异议人也未履行。本院认为,异议人民间借贷六件案件共计3000余万元,在诉讼中申请人要求对异议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且其保全的财产不可分割,保全是一种行为,故不存在异议人所说的超标的查封的问题;该案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我院又于2015年12月3日专门到异议人处送达执行手续,但时至今日异议人也没有履行的行动,说什么正积极筹备资金履行法定义务,只是在拖延执行,没有实质履行的表示。我院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依法评估,程序合法,没有违法行为。综上,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山西郡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朱秀刚审 判 员  吕世林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振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