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郑凯与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郑凯,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异27号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正,行长申请执行人郑凯,居民。被执行人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如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川1028执47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代寺支行开户帐户22×××51帐户上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以其误将本院受理的李丽诉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的款项扣划而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误扣划的款项予以退回。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协助隆昌县人民法院扣划的被执行人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系异议人已完成的协助隆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李丽诉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冻结的款项。隆昌县人民法院因执行郑凯申请执行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异议人协助扣划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0000元,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帐上余额为320329.8元,李丽诉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款项都未冻足,郑凯申请执行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没有余额可以协助扣划。异议人误将李丽诉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保全款扣划到了隆昌县法院帐上。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九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徐萍、付邦清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结束。经审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误将其协助隆昌县人民法院受理李丽诉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的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的存款240000元为郑凯申请执行四川巧媳妇米业有限公司一案的款项扣划到了隆昌县人民法院帐上。本院认为: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顺县支行的异议成立。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游九江审判员 徐 萍审判员 付邦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