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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01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骆秋英与��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秋英,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01934号申请人骆秋英,女,195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93315-3,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大桥路68号钱龙盛市广场八区1号楼21号房。法定代表人方秉宏,该公司董事长。骆秋英与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昆张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骆秋英2012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租金(含房屋使用费)55423.34元,履行期限如下: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每月月底前支付7000元,余款3423.34元于2015年7月31前支付给原告。若有一期未能如期履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元,即原告有权就60423.34元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履行帐号:95×××42,户名-骆秋英,开户���-工商银行虹桥开发区支行)。二、被告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诉争房屋恢复原状,同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骆秋英,被告于2015年1月15日前向原告提供诉争房屋的测绘报告。三、原告骆秋英允许被告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使用诉争房屋至2014年12月31日并免收被告诉争房屋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房屋使用费。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从此无涉。五、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1393元,由被告昆山宝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7月31前支付给原告骆秋英。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其名下账户已被本院冻结,已自动履行24000元,余款被执行人昆山���岛老街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诺于2016年5月底付清。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昆张民初字第007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彭雪元执行员  邓力学执行员  陈志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俊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