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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刑初466��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岸涛赌博罪2016刑初46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46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因本案于2016年2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27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在广州市荔湾区恩宁路19号鑫杰商行,以接受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并从中牟利,并自己做庄家对六合彩的输赢进行结算。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王某分别接受吴某、刘某某、谭某某等30名参赌人员的投注,投注金额共4401元人民币。同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上述商行被抓获,并查获投注单30张、赌资人民币27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3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赌资、收据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廖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林显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