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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刑更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杨得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236号罪犯杨得刚,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叙永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佛顺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得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杨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杨得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4月1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得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18次;2015年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五百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得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得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