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湖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1328号原告: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7、9、11号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栋A2单元11层3室。法定代表人:黄春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高伟。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法务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桂元路5号。法定代表人:范义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教育技术装备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锦绣人才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俞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