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8执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苏伟、伊化菊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伟,伊化菊,苏京贵,苏占伟,王在富,文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5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苏伟,居民。被执行人伊化菊,居民。被执行人苏京贵,居民。被执行人苏占伟,居民。被执行人王在富,居民。被执行人文德荣,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伟、伊化菊、苏京贵、苏占伟、王在富、文德荣债权纠纷一案,蒙阴县公证处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2015)蒙证经字第8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8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488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伟、伊化菊、苏京贵、苏占伟、王在富、文德荣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证经字第8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相营审判员 于 雷审判员 戚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