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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刑初6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男,住福建省将乐县。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由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5日由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以将检林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卢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亦未经林权单位同意的情况下,为钉制橙子箱,擅自携带柴刀、单手锯到林权属将乐县古镛镇山门村集体所有的坐落于该村“后垅山”山场(林业基本图36林班4大班1小班)内砍伐杉木27株,并截成2米长的原木计102桐,溜至该山场山腰处的滑道边及滑道的底部堆放。经鉴定,该102桐杉原木材积2.3062立方米,折立木材积3.2030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所盗伐的上述杉原木被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高唐森林派出所扣押,并已发还给被害人将乐县古镛镇山门村村民委员会。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卢某某已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1亩(缴纳生态复绿保证金计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书证有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检尺野账》、《扣押清单》、《关于扣押“后垅山”山场6.6412立方米杉木的说明》、《发还清单》,将乐县城关林业站的《鉴定意见书》、《林权证明》,福建省将乐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提供的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的材料、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为自己钉制水果包装箱,非法采伐集体所有的杉木计立木材积3.2030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案发后,卢某某经口头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已履行生态复绿补植林木1亩,亦属悔罪表现,还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于卢某某的上述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根据卢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所具有的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卢某某宣告缓刑。综上,为保护集体林木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清。)二、作案工具柴刀、单手锯各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丁建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敏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