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4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某甲,农民。被执行人吴某乙,男,生于1967年2月15日,汉族,农民,住南漳县肖堰镇曲阳坪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7********。被执行人吴某丙,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某甲与被执行人吴某乙、吴某丙为赡养纠纷一案的(2015)鄂南漳东民初字第00153号民事判决书中,因被执行人吴某乙、吴必凤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玉人民陪审员 胡世德人民陪审员 赵远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