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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4执151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亚男尤晓燕王保鹏孙凤丽赵猛猛杨兆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324执151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