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3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邓晓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3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晓建,男,1994年1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2006年4月至2007年6月间,因多次盗窃被武义县公安局多次治安教育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10月8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武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从浙江省第三监狱押回审理。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晓建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俞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晓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晚,被告人邓晓建窜至武义县白洋街道康园路64号二楼,爬窗进入被害人潘某的家中,盗走卧室床底下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晓建在庭审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等;被害人潘某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晓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晓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晓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本院综合上述情节均衡量刑处罚。为保护公私财物不受非法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晓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4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邓晓建所盗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国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斌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