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259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