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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4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高某与陈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259号原告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陈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