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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孙立国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2刑初79号公诉机关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德城检公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辉、书记员邱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人孙某先后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袁某丙、黄某乙、鲁某乙、孙某、闫某财物,共计价值104.73余万元。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公诉人在庭审中发表意见称,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一、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孙某以给德州市德城区丰华小区16号楼3单元301号居民王某丙之子王超安排工作、购买家属楼、给领导送礼、购买扣押车辆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共计76万元。二、2010年至2013年,被告人孙某以承揽德州汽车站工程和德州学院工程为由,先后骗取德州市东风路金都花园小区1号楼1单元402室居民王某丁人民币共计13万元。三、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孙某以承揽工程周转资金为由,先后骗取德州市铁西凤凰雅苑小区23号楼1单元101室居民袁某丙人民币共计9万元。四、201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孙某以给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南甘泉村村民闫某及其妻找工作、承揽工程为由,先后骗取闫某人民币共计56000元。五、2015年5月至7月,被告人孙某以为山东省武城县幸福家园小区21号楼4单元602号居民黄某乙的父亲和武城县佳地苑小区3号楼1单元901室居民鲁某乙的父亲办理驾驶证为由,骗取黄某乙和鲁某乙人民币共计1万余元及玉溪牌香烟两条。六、2015年8月,被告人孙某以能够处理车辆违章为由,骗取山东省武城县幸福家园小区25号楼2单元602室居民苏某人民币共计13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2份,证实本案系被害人黄某乙、王某丙报案及案件的受理情况。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凭单复印件及汇款收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复印件5份、孙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3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出具的户名为吕某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2份,结合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王某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给孙某打款52万元的事实。3、借条复印件6份及还款保证复印件、王某丁个人活期明细信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出具的户名为孙某的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结合被害人王某丁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孙某以虚构的事实向王某丁借款的情况。4、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德州办理处出具的户名为王某丁的存款账户查询凭证及存款交易明细查询凭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出具的户名为王某丁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证实被害人王某丁于2012年6月1日向其银行卡存款20万元,于2012年6月3日支取8万元的事实。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出具的刘超存款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王某丁向公安机关提供的其妹夫刘超于2012年6月1日从其银行卡上提取现金20万元的情况。6、借条复印件2份、还款保证书复印件,结合被害人袁某丙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孙某以虚构的事实向袁某丙借款9万元的情况。7、借条复印件5份,结合被害人闫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孙某以虚构的事实骗取闫某56000元的情况。8、收款证明条复印件2份、汇款收据复印件2份,结合被害人黄某乙、鲁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孙某诈骗黄某乙与鲁某乙的情况。9、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武城大队于2015年12月1日出具的证明,证实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未发现证人黄某甲、鲁某甲报考驾驶证记录的事实。10、违法号牌号码查询单,证实截止2015年12月1日被害人苏某车辆违章均未被处理的情况。11、自动柜员机客户凭单复印件2份,结合被害人苏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孙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孙某以处理车辆违章为由,欺骗孙某给其打款的情况。12、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复印件4份,结合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德州学院两个项目的预拌混凝土均不是被告人孙某供货的情况。13、德州学院东扩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证实德州学院的建设工程均经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且以上建设工程中均未设计中央空调系统的事实。14、孙某入住宾馆记录,证实被告人孙某自2008年3月至2015年10月,80余次入住高中低档宾馆的情况。15、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某手机1部予以扣押的事实。16、武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20日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该队经多方查找,未找到被告人孙某所说的王岩、徐海洋、宋文文,材料中涉及的王某甲、李明均在外地,无法为其记录证据材料,徐斌及徐伟拒绝和公安人员见面,未形成证据材料的情况。17、武城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于2015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孙某被抓获的情况。18、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孙某出生于1986年7月15日,作案时具有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等基本情况。(二)证人证言1、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其儿子黄某乙称他有个同学叫孙某在德州市公安局给局长开车,能办理驾驶证,其和他的朋友鲁某乙均想给父亲办理驾驶证,其与鲁某乙的父亲及黄某乙、鲁某乙共三次去德州考试,每次均是孙某让其在外等着,孙某去办公楼里出来后说他找人办了,不用考试了,其和鲁某乙的父亲就是跟着去德州,其不清楚具体给了孙某多少钱,只记得黄某乙给孙某两条玉溪牌香烟,直到报案其也没拿到驾驶证的情况。2、鲁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其儿子鲁某乙说黄某乙有个同学叫孙某在德州市公安局给局长开车,能办理驾驶证,他和黄某乙想一块给父亲办驾驶证,其与黄某乙的父亲及黄某乙、鲁某乙共三次去德州考试,每次均是孙某让其在外等着,孙某去办公楼里出来后说他找人给办了,不用考试了,其和黄某乙的父亲就是跟着去德州,钱的事都是鲁某乙和黄某乙与孙某谈,具体给了孙某多少钱其不清楚,直到报案其和黄某乙的父亲也没拿到驾驶证的情况。3、袁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小名叫会来,与被告人孙某是初中同学,其只是知道孙某以前在德州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上班,2015年10月1日,孙某给其打电话说他结婚叫同学一起吃饭,同学们在郑口一个饭店吃的饭,给他写的份子钱,吃饭时孙某说他给公安局局长开车的情况。4、袁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被告人孙某的母亲,孙某19岁时,他姐姐给他找了一个在德州公安局上班的活,好像是在德州黑马市场附近,没多长时间就不上了,他给家里人说在外边打工边跑业务,他从几年前就开始往烟台跑业务,其他的事其均不清楚。其只知道孙某欠袁某丙钱,孙某从来没给过家里生活补贴费用。5、刘某乙的证言,证实孙某在德州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巡警队上班时,其二人认识的。孙某通过其认识了王某丁、袁某丙等人,其给他们介绍孙某是干中央空调的,其知道的孙某从王某丁处分两次借了10多万元,第一次是孙某让其联系王某丁一起吃饭,期间孙某给王某丁借钱,第二天王某丁在德州二中附近把钱给了孙某,具体数额其记不清了,孙某给王某丁打的有条;第二次是在德州火车站快餐店门外王某丁给的孙某现金,孙某打的有条。时间其记不清了,其给袁某丙送其帮他卖房的1.5万元,孙某在他的办公室玩,袁某丙的家属也在场,孙某提出要借钱,袁某丙就把该1.5万元借给了孙某,孙某给他打了条的情况。6、吕某的证言,证实其以前在德州市公安局运河开发区分局当巡警时与被告人孙某是同事,当时孙某说他家里人在武城干玻璃钢活,后孙某不在运河分局当巡警了,他称自己干了很多大公司的中央空调工程。孙某没有给其联系过让其帮忙办理车辆违章消分的事,也没让其帮忙给车挂牌子的事及处理其他事的情况。7、曹某的证言,证实其以前在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当巡警时与被告人孙某是同事,孙某说他家里人在武城干玻璃钢中央空调,后孙某不在运河分局当巡警了,见面时他称自己在烟台一个分公司干玻璃钢工程。孙某没有给其联系过让其帮忙给他朋友找工作的情况。8、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孙某是小学同学,其听他父母说他在外欠的账挺多。2014年,其岳母出了一次车祸,其给孙某打电话让他帮忙处理,孙某说他给德州市公安局局长开车,答应的挺好,便多次给其要钱,一共给其要了七八千元钱,也没把事办成,后其给孙某要钱,他每次就给几百元,还过一次5000元,还有1000多元钱没还的情况。9、白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其通过吕某认识了当时在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干临时工的被告人孙某,他没有委托过其给别人在德州市百货大楼找工作,孙某没有给过其2000元的情况。10、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其和黄某乙是朋友,和被告人孙某是同村,2015年下半年其和孙某在其村一个饭店吃饭,后碰见了黄某乙和他的朋友,其和孙某去黄某乙桌上吃饭。其后来听黄某乙说他们商量办驾驶证的事。孙某给其说他是干中央空调工程的,但后来其听村里人说有人找他家里人要钱,闹事。孙某的消费是一般消费。11、刘某甲的证言,证实其是烟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项目经理,负责德州学院两个教学楼的建设,其是该两个项目的总负责人,项目上的事其都知道,其负责的该两个教学楼没有设计通风和中央空调,亦没有消防通道的工程,商砼混凝土承包给了德州市的两个公司。其从来没有听说过孙某这个人,其没有听说过孙某和其两个项目有牵扯。烟建集团在互联网上有正规的网页,在网页上可以查到烟建集团的法定代表人唐波的信息。12、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原是烟建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派到德州负责德州汽车站工程的项目副经理,项目的事都是其负责。该工程2012年5月份开工,2013年12月5日全部竣工,工程均已通过验收。其从没听说过叫孙某的人,也没有叫孙某的人跑过德州汽车站的商砼和通风的工程。唐波是烟建集团总公司的董事长,他经常在烟台,其自己没见过他,在德州汽车站工程承建期间其也没见过他。唐波的名气很大,他的信息在烟建集团的官方网上能查到。13、赵某的证言,证实约三、四年前的春天,王某丁给其打电话说揽了个工程,急用4万元,其将4万元现金在德州市人民医院西边的昌盛胡同口给的王某丁,后王某丁领了一个叫孙某的小伙子见其,说其把钱借给他了,因其觉得孙某挺能吹,说话不靠谱,经常催王某丁还钱,一年多后王某丁和孙某在昌盛胡同将4万元还给自己的情况。(三)被害人陈述1、王某丙的陈述,证实被告人孙某是其姐夫袁金楼的外甥,2008年正月其在袁金楼家碰到孙某,他说在德州市公安局给局长开车,有个干爹是市领导。同年夏天,因其二儿子王超正好大学毕业,其给孙某打电话问能否给王超找个工作,孙某答应帮忙但说需要钱,后孙某以在山东省公安厅的家属楼便宜问其是否要、是否买部队上退下来的八成新的车辆、他结婚等为由多次共骗取其人民币77万元。其儿子王超的工作和房子也没信,现在孙某也未结婚。到2011年时,其联系不上孙某,其到孙某的父母家找,他父母说孙某因诈骗被公安局抓了。其顾忌亲戚面子当时没报案,2012年孙某还了其1万元,因其在西安市做生意,故其在回家时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情况。2、王某丁的陈述,证实2010年底其通过包工头刘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孙某,刘某乙介绍孙某是做通风设备的,当时其做工程信息的生意。自2011年3月份到2013年8月份,孙某多次以承揽工程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孙某至今未还过其钱,其听说孙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故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3、袁某丙的陈述,证实2005年左右,其通过刘某乙认识了被告人孙某,自2010年至2013年孙某以工程周转资金为由,多次以借款为名骗取其款项,数额总计9万元,后孙某在德州市公安局铁西南路派出所的处理下,写了还款保证书。其听说孙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故前来反映情况。4、闫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孙某是邻村,2014年9月份至11月份,孙某以给其及其妻子找工作、承揽工程为由,先后骗其现金83000元左右,后其给孙某要钱,孙某只承认欠其60000元,因打条时他还了4000元,故给其打了56000元的欠条,其余款一直未还,其听说孙某被公安机关拘留,故到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5、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孙某是同学关系,多年没联系,2015年5月29日在饭店吃饭遇到其朋友王某甲及孙某,孙某介绍他在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工作,给公安局长开车,还认识交警队的人。其问孙某能否给其父亲办理驾驶证,他说交钱能办理。到同年8月份孙某共骗取其和鲁某乙1万余元及两条玉溪牌香烟。后其给孙某打电话,他不接或说在外地,故其向公安局报案的情况。6、鲁某乙的陈述,证实其与朋友黄某乙为了给各自的父亲办理驾驶证,黄某乙和其共分多次给了被告人孙某7500多元,孙某给出具了一张7500元的收据,还给了孙某两条玉溪牌香烟。后二人打电话他不接,其和黄某乙到德州市公安局找他,该单位的人说没有孙某这个人,故其报警的情况。7、苏某的陈述,证实其汽车违章次数较多,其想花点钱找个人帮其把汽车的违章消掉,其亲戚黄某乙给其介绍的孙某,孙某告知他在德州市公安局有职位,认识交警队很多人,办这个事没问题。2015年8月初至8月19日,孙某分3次让其往他的邮政存蓄银行卡上打款1300元,但其违章记录没有销掉,后其找不到孙某故其报案的情况。(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孙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自2008年至2010年八九月份,其以给被害人王某丙的儿子王超安排工作、购买家属楼、给领导送礼、购买扣押车辆为由骗取王某丙人民币76万元,钱其吃、喝、旅游都花光了;2010年至2013年,其多次以工程用钱为由,骗取王某丁现金13万余元,因王某丁说不打欠条就去公安局告发,其本身就是骗钱,故王某丁让其怎么打条其便怎么打,其打条时也没打算还给她钱;2011年,其以工程周转资金或在外地跑业务用钱为由,多次从被害人袁某丙处借款,后其给袁某丙打了一张5万元的欠条,后其又多次从袁某丙处借款。2015年5月3日,袁某丙夫妻到其家,其与袁某丙算账后,其给袁某丙打了一张9万元的欠条,以上款项有的还账了,有的吃、住、玩花了;2014年下半年,其以给被害人闫某及其妻找工作、承揽工程为由,先后给闫某要钱,后因其既未为他安排工作,也未承揽工程,闫某多次给其要钱,后二人算了账,其给闫某打了一张56000元的欠条;2015年六七月份,其以为黄某乙和鲁某乙的父亲办理驾驶证、处理违章、交交强险为由骗取现金1万余元及玉溪牌香烟两条,驾驶证没办、违章未处理、交强险未交,骗的钱其平时吃喝花了;后来黄某乙把其介绍给他的亲戚苏某,其以给苏某处理车辆违章为由,分三次让他给其打了1300元,该款其平时吃喝花了,没有给他处理违章的情况。上述证据,被告人孙某均未提出异议,且与孙某的当庭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孙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公诉人在庭审中称孙某认罪态度较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孙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26年4月2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刘印江代理审判员  李淑英人民陪审员  王精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