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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陈峰犯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2刑初18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峰,农民。2006年12月12日因结伙斗殴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不执行);2007年6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9年9月12日因吸毒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2010年6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5年8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5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梅文婷,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峰犯强制猥亵罪,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峰及其指定辩护人梅文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8日晚,被告人陈峰喝酒之后来到三门县海游街道金茂大厦A幢912房间内,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行摸被害人王某的胸部、屁股和大腿,后被害人王某趁机逃离现场,陈峰紧随其后追赶,并在9楼电梯口旁强行抱住王某,后王某紧抓9楼电梯口旁的护栏,陈峰遂放开王某,被害人王某随即乘电梯下楼并报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舒某、杨某、林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前科劣迹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峰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峰如实供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峰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婕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章彩亚附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