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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悦欣、岳新香与刘春红、孙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红,孙悦欣,岳新香,孙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红,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悦欣,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新香,居民。原审被告孙明坤,居民。上诉人刘春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春红以与被上诉人孙悦欣、岳新香、原审被告孙明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春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刘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学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