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孙悦欣、岳新香与刘春红、孙明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红,孙悦欣,岳新香,孙明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红,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悦欣,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新香,居民。原审被告孙明坤,居民。上诉人刘春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博兴县人民法院(2015)博商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春红以与被上诉人孙悦欣、岳新香、原审被告孙明坤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春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春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300元,由上诉人刘春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立俊审 判 员 王正真代理审判员 张 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学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