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冯志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冯志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冯志银,男,1952年8月25日生,汉族,山东新华鲁抗医药经贸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冯志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07)市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志银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冯志银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市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