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财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魏长付、魏中淇与蔡洪国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长付,魏中淇,蔡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01-1号申请人魏长付申请人魏中淇被申请人蔡洪国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蔡洪国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蔡洪国鲁N2NX**车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文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