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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浚县利群养殖有限公司、孙秀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浚县利群养殖有限公司,孙秀成,张素梅,韩保芬,姬卫民,王新民,郭进,李素平,姬晓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473号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美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浚县利群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孙秀成。被告张素梅,女,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韩保芬,女,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姬卫民,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新民,男,196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郭进���女,1984年9月3日出生,满族。被告李素平,女,195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姬晓飞,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利群养殖有限公司、孙秀成、张素梅、韩保芬、姬卫民、王新民、郭进、李素平、姬晓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鹤壁市同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霍璐婷审 判 员  孟利平人民陪审员  郝素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辛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