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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24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XX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249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72号金汇大厦。负责人:陈南欢。委托代理人:游镇涛、曾秋波,分别是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执行人:XX,男,1980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分行与被执行人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XX应支付欠款人民币账户本金29276.63元、计至2015年9月13日的利息5365.75元、滞纳金957.41元及以本金29276.63元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欠款美元账户本金35.28美元、计至2015年9月13日的利息7.33美元、滞纳金7.35美元及以美元账户本金美35.28元从2015年9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付的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返还案件受理费586.06元予申请执行人。因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辖区内的银行、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24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董留忠执行员  杨风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德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