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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彭进芳、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进芳,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284号申请执行人彭进芳,男,汉族,195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湖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区校路南侧喻家坡路40号。法定代表人肖勇,总经理。(2015)岳民初字第06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南天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816.37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82816.37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