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李明与刘明良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594号原告:李明,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徐克生,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良,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韦东,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博,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诉被告刘明良为抵押合同纠纷中,原告李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李明负担。审 判 员 蔡 军代理审判员 汤 滨人民陪审员 汤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