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行终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刘桂鑫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桂鑫,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2行终49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桂鑫,男,1964年8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法定代表人卢彦,主任。刘桂鑫因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西行初字第7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刘桂鑫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北京永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泰房地产公司)存在违法拆迁,高价出卖回迁房的问题。刘桂鑫为此书面要求市发改委对永泰房地产公司依法查处。市发改委虽然作出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访答复意见书》,但是市发改委仍存在推诿不作为的情况。因此,刘桂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市发改委对刘桂鑫的举报系不作为,判令市发改委对永泰房地产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刘桂鑫举报所涉及的项目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刘桂鑫就此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刘桂鑫的起诉。刘桂鑫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其所诉事项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有误,请求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本案中,刘桂鑫所诉事项,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引起的相关问题,而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相关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调整范围。一审裁定据此驳回刘桂鑫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刘桂鑫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星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