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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7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施全锡、蔡丽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王允理,施魏岱,施全锡,蔡丽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76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许宏图,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伟良、陈莉,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允理,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施魏岱,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施全锡,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蔡丽卿,女,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施全锡、蔡丽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全锡、蔡丽卿主动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达成执行和解,双方同意由被执行人施全锡、蔡丽卿代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履行本案借款本金50万元、律师费9000元后免除其的担保责任。另查,截止2016年4月14日,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尚欠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利息4575.5元,罚息128769.18元。又因查无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表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后查找到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有财产可供执行,再行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由于暂查无被执行人王允理、施魏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闽0503执76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瑞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