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冷法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执行人谢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某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