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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法执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谢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冷法执字第7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法定代理人刘某乙。被执行人谢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谢某在本院辖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栋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