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付臻、许明顺与刘青、刘星语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付臻,许明顺,刘青,刘星语,吕会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财保47号申请人刘付臻。申请人许明顺。被申请人刘青。被申请人刘星语。被申请人吕会叶。申请人刘付臻、许明顺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临朐县民政局发放给三被申请人的抚恤金20万元采取保全措施。并由申请人提供现金4万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此款的可能,属于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临朐县民政局应发放的因刘政委因公牺牲的抚恤金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峰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