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执字第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白春燕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白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邑执字第297-1号申请执行人大邑县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66号。法定代表人何加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春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14)大邑民初字第4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白春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白春燕之夫熊绍家名下的车牌号为川X“福克斯”牌轿车一辆;二、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车辆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可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成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