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刑更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罗文刚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文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刑更1242号罪犯罗文刚,男,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初中文化,现在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青羊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罗文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成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2013年3月29日分别以(2011)成刑执字第4877号、(2013)成刑执字第200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一年二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6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文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85分。另查明,罪犯罗文刚被判处的罚金10000元。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文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文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浩代理审判员 夏小璐人民陪审员 秦昌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