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黄浩坚与广州市好氏光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5民二初3626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浩坚,广州市好氏光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626号原告:黄浩坚,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广州市好氏光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容志。原告黄浩坚诉被告广州市好氏光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氏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浩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好氏光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开始,原告与被告合作拍摄,主要业务为被告进行婚礼摄影及录像,原告的摄影价格为每个机位为500元,录像每个为800元。自2014年2月起至12月,双方合作了15场订单,合计费用为8100元,该笔款项已收齐。2015年的合作订单,在1月份11场共15000元,2月份1场为500元,3月份2场共1900元,5月份1场为500元,上述订单费用合计为18000元,这些款项至今未收到,为了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好氏光公司没有提出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原告通过QQ群看到被告法定代表人容志发布的邀请合作拍摄的信息。随后,原告与容志互加微信,容志以被告名义通过微信发布婚礼拍摄安排(即下订单)给原告,原告根据安排要求进行婚礼拍摄活动,拍摄活动中采取拍照方式一次为500元,采取录像一次为800元。原告在当月完成订单后相隔三个月才与被告结算并收取被告支付的款项。2015年1月份起,被告的员工吴某丙(微信名Venus)、吴某丁(微信名chilay)、石某(微信名Kay)、陈某乙(微信名嘉文)等人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并委托原告安排具体婚礼拍摄活动。期间,原告应被告要求从2015年1月2日至5月2日完成15单任务,分别是2015年1月2日两单活动,费用合计为2900元;2015年1月9日两单活动,费用合计为3900元;2015年1月17日一单活动,费用为2100元;2015年1月18日三单活动,费用合计为3100元;2015年1月21日一单活动,费用为500元;2015年1月25日两单活动,费用合计为2600元;2015年2月8日一单活动,费用为500元;2015年3月7日一单活动,费用为1300元;2015年3月28日一单活动,费用为600元;2015年5月2日一单活动,费用为500元;上述费用共计为18000元。在原告完成上述拍摄活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款未果,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另查,原告曾以同一事实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法定代表人容志返还款项18000元,案号为(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20号,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容志表示2015年起与原告合作的业务均是与被告名义进行,且与原告微信联系业务的人员均为被告员工。以上事实,有(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1420号开庭笔录、微信记录、《员工入职登记表》、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诉称被告拖欠其18000元款项,并提交了开庭笔录、微信记录、《员工入职登记表》、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没有到庭提出抗辩意见及证据,故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上述事实予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婚礼拍摄工作后,被告应即时支付或按约定(双方交易习惯)支付报酬给原告。然而,在原告完成2015年1月至5月共15单婚礼拍摄任务后,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或交易习惯(相隔三个月才结算)支付相应报酬,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报酬款项18000元合法有理,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好氏光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黄浩坚返还款项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诉讼中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吴哲伟人民陪审员 徐幼萍人民陪审员 吴静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一峰陈咏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