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刑更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严安云犯盗窃罪,交通肇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严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766号罪犯严安云。1998年5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8日作出(2011)吴刑二初字第00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严安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共同退赔尚未退赔的赃物折价款给被害人。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作出(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0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5月23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锡刑执字第07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锡刑执字第193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22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了公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严安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严安云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严安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7分。2014年12月受到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6年1月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对判决罚金及退赃均未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严安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严安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6月2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朱 健审判员 过坚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