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15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15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性,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壬田镇。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10日被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1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6]14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加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8月12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龙岗区龙岗街道博朗酒店5楼博鑫休闲会所518房内趁被害人吴某明睡觉之机,将吴某明放在床头上的IPAD及挎包盗走后逃离了现场,被盗挎包内有9000余元人民币现金及银行卡、居住证等物品。2、2015年6月2日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宝安区石岩街道宝石东路金钻休闲会所3楼829房内趁被害人蒋某彪睡觉之机,将蒋某彪放在床头柜上的苹果6手机(钱包及手表盗走后逃离了现场,被盗钱包内有800余元人民币现金及银行卡、公交卡等物品。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79元。3、2015年5月28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柏尔斯休闲会所612房间内趁被害人潘某磊睡觉之机,将潘某磊放在房间桌子上的苹果6手机及钱包内的8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逃离了现场。经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104元。4、2015年5月24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天之蓝休闲会所V26房内趁被害人黄某红睡觉之机,将黄某红的苹果0PP0手机及钱包盗走后逃离了现场,被盗钱包内有5500余元人民币现金及驾驶证等物品。5、2015年5月3日4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宝安5区建安一路心一足道4楼V01房内趁被害人邹某睡觉之机,将邹某放在床头的手包盗走后逃离了现场,手包内有3800余元人民币现金及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6、2015年4月19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113号缤纷云谷会所3楼815房内趁被害人朱某飞睡觉之机,将朱某飞裤子口袋内的71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逃离了现场。7、2015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福田区华强花园江南休闲会所230房内趁被害人陈某睡觉之机,将陈某挎包内的两部手机、无线WIFI及10000余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后逃离了现场。8、2013年6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潜入罗湖区水库新村新丰大厦涌泉休闲中心B32房内趁被害人李某良睡觉之机,将李某良的苹果4手机及钱包内的500余元人民币、3000余元港币现金盗走后逃离了现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8日被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赃款、赃物退还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苏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蓝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