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3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腾某某、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王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腾某某,杜某某,胡某某,王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503民初966号原告腾某某,女。原告杜某某,男。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荣,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某某,女。被告王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原告腾某某、杜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王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罗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某某、杜某某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荣,被告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腾某某、杜某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以栽种三七和经营米线店为由,分多次共向其夫妻二人借款207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2015年3月22日,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7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借款金额为190000元;月利率2%等内容。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此起诉至本院,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260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无异议,因为目前被告经济困难,希望原告能够给其一定的还款时间。被告王王某某未作答辩。原告针对主张的事实、理由,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原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欲证实原告的自然情况。第二组: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份,欲证实被告的自然情况及被告王王某某曾用名为王某某的事实。第三组:结算单据、《借款协议》、《离婚协议》各一份,欲证实被告欠原告本金190000元、月利率2%及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22日。被告胡某某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上述证据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经举证、质证,被告胡某某、王王某某于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期间,分多次共向原告腾某某、杜某某借款207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告按照月利率2%偿还了2015年3月22日前的利息,并于2015年3月22日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原、被告于2015年3月22日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90000元;每月23日前按2%支付利息3800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10月22日等内容。2015年3月31日,两被告签署《离婚协议》,涉案债务约定由被告王王某某负责偿还。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及借款本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不按约定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涉案债务,应当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000元、利息26600元及符合法律规定的逾期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年利率24%,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内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以年利率24%支持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王滕庆未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视为其放弃权利,依法应予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某某、王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腾某某、杜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90000元、利息26600元及从2015年10月2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74.50元,由被告胡某某、王王某某承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罗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博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