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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娃与黄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娃,新图雅,黄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64号申请执行人高娃,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新图雅,女,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黄红军,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右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黄红军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DNS6**),对保全担保人哈斯巴图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DNR8**)依法进行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2015)右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黄红军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DNS6**)的扣押。二、解除(2015)右民初字第2944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保全担保人哈斯巴图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DNR8**)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审判员 陶 万 辉审判员 王 立 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恩和图布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