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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无党派。2005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刑诉字(2016)第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男、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5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与黄某雄等人在庆城县驿马镇“8号KTV”饮酒至6日凌晨0时许,后黄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甘MQ08**号美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庆城县驿马镇政府附近行驶至驿马镇佛寺肴路口向南100米处被庆城县公安局驿马刑警中队民警查获。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6.9mg/100ml,属醉酒驾驶。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6)毒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鉴定资质证明,证人黄百雄、王某武的证言,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庆刑终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书、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执行通知书,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主动坦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嵇凯丽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行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