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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36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尼某与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36民初14号原告尼某,女,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被告洛某,男,藏族,四川省乡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尼某诉被告洛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尼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尼某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尼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尼某负担。审判员  尼庆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拥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