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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1141号原告林某某,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代理人傅智鸿,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某某,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傅智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赖某某于1998年在厦门打工时相识,1999年开始恋爱,2000年10月23日双方在武平县武东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3日生长女赖某甲,2007年2月10日生次女赖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原本不错,但被告自2007年开始长期赌博,屡教不改,其个人欠下巨额赌债,严重影响家庭安宁和孩子健康成长,致使夫妻矛盾升级,感情不断恶化。婚后,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5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请求判决: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赖某甲、赖某乙归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负。被告赖某某提供书面答辩书辩称,原告起诉书上陈述的事实没错,被告已后悔染上赌博,还欠下大笔赌债,只能出逃在外。现原告要求离婚并抚养两个小孩,抚养费也不要被告负担,因此,被告同意离婚,希望原告带好两个孩子,双方没有其他争议。经审理查明,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赖某某于1998年在厦门打工时相识,1999年开始恋爱,2000年10月23日,双方在武平县武东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1年10月23日生长女赖某甲,2007年2月10日生次女赖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原本不错,但被告自2007年开始长期赌博,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安宁和孩子健康成长,致夫妻矛盾升级。2013年5月6日,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结婚,婚后也建立了一定夫妻感情,但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且屡教不改,致使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夫妻感情产生隔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抚养婚生女孩赖某甲、赖某乙,并自愿负担小孩抚养费,而被告亦同意,原告该项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解除婚姻的痛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赖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赖某甲、赖某乙归原告林某某抚养,小孩抚养费由原告林某某负担。本案受理费24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赖大骞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