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陈麦景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麦景,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陈麦景。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负责人XX,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麦景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麦景称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麦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原告不予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冯素平审判员 刘振魁助审员 李世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梅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