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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刑更1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志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刑更1082号罪犯魏志伟。现在山东省潍坊监狱服刑。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志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21年4月11日止,2010年12月30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潍刑执字第3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8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潍刑执字第152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2014年12月31日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潍刑执字第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潍坊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该犯在近期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受记功奖励一次,2016年3月受嘉奖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现为一级宽管级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该罪犯改造的情况属实。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第四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志伟准予减刑一年(即其刑期变更为自2008年4月12日起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刘锦森代理审判员  郭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建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