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柳林福与柯鸭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林福,柯鸭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1013号原告:柳林福。委托代理人:王威,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鸭勤。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永辉路泰康三区01排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林福诉被告柯鸭勤、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林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依法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柳林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沈倩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