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吴文杰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282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杰,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军区。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钱塘江路17号。经营人:冯敬兰。吴文杰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合同纠纷一案,现该案的(2016)新0103民初25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万氏托运部名下银行存款、收入56134.2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怡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