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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终9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杨占强与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占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民终9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占强,男,汉族,1973年3月24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永红,河南劳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军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海军,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占强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3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占强的委托代理人李永红,被上诉人交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占强系交运公司下属的三公司的司机,2015年5月5日上午杨占强驾驶车辆行驶在高速上嗑瓜子被媒体曝光,次日,交运公司对其作出停发工资,停班学习三个月的处罚决定。2015年5月27日交运公司对杨占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杨占强向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5年9月2日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郑劳人仲案字(2015)089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杨占强不服仲裁裁决,诉讼来院,请求判令交运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原审法院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本案杨占强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时嗑瓜子,违反道交法及交运公司的规章制度,经媒体曝光后,给交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交运公司在解除杨占强的劳动合同前通知了工会,并征得了工会的同意。劳动仲裁部门作出的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正确。故杨占强请求恢复其与交运公司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杨占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占强负担,剩余5元退还杨占强。杨占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杨占强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依法不应解除劳动合同。杨占强系交运公司下属的三公司的司机,2015年5月5日上午10时30分在驾驶中嗑瓜子被媒体曝光。次日,交运公司对其作出停发工资,停班三个月的处罚决定,杨占强也认可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依据相关法律和单位规章制度,杨占强行为并不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不应解除劳动关系。二、公交公司已经对杨占强作出处罚,依法不能两次处罚。公交公司已对杨占强做出停班学习三个月,停发工资的处罚,且已执行,在2015年5月27日公交公司又对同一行为,非法作出解除杨占强劳动合同的处理,且又无法律依据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依据,应属无效。三、“郑交集团政(2015)144号文件”无合法依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劳动者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二是劳动者的行为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被列为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三是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并告知劳动者。而交运公司作出“郑交集团政(2015)144号文件”依据的是郑交集团政(2010)37号文件和郑交集团政(2015)70号文件,但该文件既没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也未列明杨占强行为属于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规定。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恢复杨占强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交运公司答辩称:杨占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事实非常清楚,对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交运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杨占强的上诉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杨占强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嗑瓜子,违反了道交法及交运公司的规章制度,被媒体曝光,给交运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交运公司征得工会同意,解除与杨占强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杨占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杨占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闫天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