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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孙洪峰与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塔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峰,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塔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22民初1506号原告:孙洪峰,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农安县。被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塔信用社。地址:吉林省农安县万金塔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峰与被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金塔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峰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