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吴友烟与被告赖木林、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傅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友烟,赖木林,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傅灵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090号原告吴友烟,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肖辉胜、李梨清,福建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赖木林,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赖建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傅灵敏,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烟与被告赖木林、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傅灵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烟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友烟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烟撤回对被告泉州市冠源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