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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1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726号原告庹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