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庹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庹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民初3726号原告庹某某,女,汉族,1978年3月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吴某某,男,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庹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庹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贤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