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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小梅、李晓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周小梅,李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经理。被执行人周小梅,女,汉族,生于1989年3月6日,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小梅、李晓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小梅、李晓东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小梅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浪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