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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1689号原告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振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娉婷(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0年1月3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该公司宿舍。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来记,董事长。原告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文化传媒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峰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娉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21日签订电商合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通过线上“网易房产济南站”电商平台、线下实体服务等销售渠道为原告开发的新城·香溢紫郡项目提供媒介服务,被告向客户收取5000元会员费,客户成为新城·香溢紫郡项目会员,从而享受购房款优惠。双方约定,被告应每月20日前或收到原告返现要求10日内将会员费的85%返还至原告指定账户。2015年合同履行结束后,原告多次要求返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上述合同期满后,双方再次合作,合作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2月,被告表示公司将解散,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截至2016年2月2日,被告需支付原告款项36万元。原告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款36万元;判令被告自2015年2月7日起每日支付原告违约金200元(计算公式每日违约金为40万元×0.0005)直至付清全部合同价款。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1日,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电商合作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同意被告通过线上网易房产济南站电商平台、线下实体服务等销售渠道为新城·香溢紫郡楼盘提供媒介服务,并由被告向原告提供网易房产济南站网络平台媒体推广及技术支持、网络旗舰店展示系统及技术支持、信息维护、团购系统及技术支持;客户缴纳5000元会员费,成为被告新城·香溢紫郡会员,原告同意此客户享受新城·香溢紫郡购房款10万元指定优惠,并与原告按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每套房屋仅限享受一次优惠,会员费由被告向客户刷卡收取,并在客户正式成交后由被告向客户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被告向客户收取会员费时,只能采用固定的POS机进行刷卡,不得收取现金,本次合作过程中双方确定使用的POS机机号为00080003,未经原告书面许可,被告不得擅自更换该POS机;合同期限:原告委托被告作为其合作销售电商,负责新城·香溢紫郡楼盘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住宅产品、物业类型的推广销售,客户保护期为合同期限到期后一个月,合同期内如原告未正式开盘则合同期限顺延至开盘30日后;返现方式:一、被告向客户收取会员费中85%应在每月20日前或收到原告返现要求的10日内将相应价款返还至原告指定账户,二、被告渠道成交客户网络服务费的100%归被告所有,非被告渠道成交客户网络服务费的15%归被告所有,用于支付相关税费;违约责任:被告应在接到原告返现要求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返现,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全部会员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被告原因导致连续两个月不能按时、全额返还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所收取全部会员费的20%的违约金。自2015年10月8日至2015年12月27日,被告通过网易平台济南站电商平台共刷筹135笔,价款共计675000元,被告向上述135名客户出具了参与网易房产电商团购优惠告知书和收款收据。最终通过网易平台济南站电商平台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80户,被告收取了新城·香溢紫郡会员费40万元。未认购的55笔中,网易平台济南站电商平台已退款54笔,共计27万元,未退款1笔,共计500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继续进行合作。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月30日,被告通过网易平台济南站电商平台共刷筹17笔,被告向上述17名客户出具了参与网易房产电商团购优惠告知书和收款收据。最终通过网易平台济南站电商平台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共计10户,被告收取了新城·香溢紫郡会员费2万元(每笔实收2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电商合作合同、参与网易房产电商团购优惠告知书、收款收据、POS机单、关于新城·香溢紫郡项目台账为证,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缺席,放弃了质证和答辩的权利,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签订的电商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违背法律法规之处,应受到法律保护。关于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支付85%的新城·香溢紫郡会员费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电商合作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被告向客户收取会员费中85%应在每月20日前或收到原告返现要求的10日内将相应价款返还至原告指定账户”条款,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共收取新城·香溢紫郡会员费40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40万元会员费的85%即34万元;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共收取新城·香溢紫郡会员费2万元,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2万元会员费的85%即17000元;以上共计357000元,应由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支付给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支付2015年应返现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电商合作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被告应在接到原告返现要求的三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返现,每逾期一日,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全部会员费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条款,因原告未提供通知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返现的证据,被告正兴文化传媒公司应当以4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原告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原告立案后的第31日即2016年4月2日起至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款357000元。二、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2元,由原告济南天鸿永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6元、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166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济南正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