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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泽运、石迷钗、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泽运,石迷钗,刘振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2民初506号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清丰县政通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薛献杰,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玉兰,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该社资产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杰,男,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该社职员。被告:刘泽运,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石迷钗,女,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刘振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泽运、石迷钗、刘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刘泽运、石迷钗、刘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9元,减半收取1354.5元,由原告清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长  姜相恩审判员  韩清蓉陪审员  黄志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龙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