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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强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桂强军,汪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156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九江市浔阳区学洲湖路1号法定代表人吕松林。被执行人桂强军,男,33岁,1982年12月24日出生,证件号码36040319821224121X,地址,联系方式被执行人汪海霞,女,31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证件号码421127198402250821,地址同上,联系方式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市浔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桂强军、汪海霞行政非诉案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款180992.0元,承担执行费2614.88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80992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期限要求,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振霄审判员  钟旭玲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