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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苍南县。代表人:周涛。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新雅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郑步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纳执行款708100.00元及利息;二、负担案本案诉讼费5440.5元,申请执行费948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有存款记录,并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了(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4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账户存款353873.85元,扣除本案诉讼费5440.5元、申请执行费9481.00元执行费,剩余执行款338952.35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已被本院扣划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4号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8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步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